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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师生和教职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逐级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夯实安全责任,做好本单位及负责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报告火警和扑救初期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都应为报告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属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和附属单位,其他驻校内单位和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
第五条 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检查和管理职责。设立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简称“消安委”),在校党委领导下统一管理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研究消防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消安委下设办公室(设在智慧安全警务处,简称消安办),做为消安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传达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救援机构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指示和要求,拟订全校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确定学校防火重点部位,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预案并组织实施。积极排查统计校园各类火灾隐患,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隐患实行闭环管理,定期向学校消安委汇报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配合消防应急救援机构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就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部门及附属单位、机构和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和本单位、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要成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末端组织要设安全员。因工作原因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及安全员如有变动,要及时调整,调整后要及时上报“消安办”备案。
第八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消安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教学、科研、生产和日常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做到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并作为评先创优的必备条件之一。其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层层落实消防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各类制度要悬挂在明显位置。
(二)把消防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强化所属人员的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增强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三)对所属管理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和违章、违规现象及时消除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并向“消安办”报告。
(四)接受上级消防应急救援机构和学校“消安办”的监督检查,对收到的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要积极组织落实整改。
(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确定本单位的防火重点部位,制定本单位的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演练。
第九条 在校卫队兼职消防队的基础上,积极以学生社团为骨干建立消防志愿者队伍,做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补充力量,定期开展消防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消防安全综合能力,配合“消安办”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和消防应急处置。
第十条 各级消防安全领导组织成员和兼职消防队员必须做到“四懂”(1.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2.懂预防火灾的措施3.懂灭火方法4.懂逃生方法)和“四会”(1.会报警2.会使用消防器材3.会扑救初期火灾4.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第十一条 消防设施、自动报警设备由“消安办”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况须报消防救援机构及学校消安委批准。
第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实施“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及时报警的同时,立即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扑救火灾,保护公共财物,保护火灾现场,无条件为消防救援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和学校防火办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各类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所负责区域防火重点部位的检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果断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四条 根据《陕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学校消安委确定学校内部重点单位或部位的,重点单位的管理人员还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建立巡查制度,实行每日防火巡查。
3.协助“消安办”对所属区域的教职工及工作人员(含驻校商户)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4.制定现场灭火处置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学校“消安办”。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校内报告厅、公寓楼、超市、餐厅、体育馆、图书馆、医院、实验室、数据机房、配电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部位,应严格执行《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巡视检查,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应急照明灯和明显疏散指示标志工作,电气设备房、计算机房等应有专人负责。
第十六条 对于两个或以上单位共用一座建筑物的,应当明确各自管理责任或成立联防共管小组统一管理,不得私自隔断将楼道堵塞,楼道内严禁堆放杂物。
第十七条 校内各经营单位、经营户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单位应与经营单位、经营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相关管理规定,学校“消安办”负责检查督导。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工程,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前工程管理部门必须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传达学校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学校“消安办”的督导检查。
(二)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有专项预案,指定有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学校“消安办”。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涉及动火等危险作业的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按要求办理擅自作业的,“消安办”有权责令其整改并报“消安委”,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四)施工现场涉及危险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管,清理现场并远离可燃物,按要求配备消防灭火器材。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五)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工程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等要向“消安办”报告,并移交相关设施消防资料。
第十九条 生产使用或存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消防应急救援机构备案并在校“消安办”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非生产教学必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危险品库房必须按有关规范要求配备相应的防爆、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如大型文艺汇演、学术交流、涉外活动、篝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且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向“消安办”报备,报备内容包括参加人数、现场消防危险因素、现场处置预案等,“消安办”协助主办单位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绝对安全。
第二十三条 学校用电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安装标准,由有相应等级专业资质的单位和人员施工。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要经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禁止随意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金属导线代替保险丝,电线接头要牢固可靠,负有电荷载的电线不准捆结、扭接和打扣。配电箱周围2米范围不准存放可燃物。
第二十五条 各场所用电设备结束使用或长时间无人时,必须要切断电源。
第二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破损、老化等情况必须进行维修,不准带故障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除科研、生产必需外,禁止单位和个人使用电加热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是学校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之一,楼管人员应加强日常管理巡查,学工部门专人负责新生入校的消防安全教育,告知并督促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私接乱拉电源线,禁止使用各种电加热器具和超负荷用电。
2.禁止在宿舍、洗衣房、厕所、楼道等场所使用明火焚烧废纸和垃圾。
3.禁止卧床吸烟,点蜡烛照明。
4.使用电脑、台灯、充电器等要用电设备,不用时应及时关掉电源,严禁无人护长时间工作。
5.爱护消防设施,发现随意移动、损坏灭火器材挪作他用或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辅导员、宿舍管理人员和消安办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地下消火栓应设有明显标志,严禁埋压、圈占。
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要按要求摆放在明显、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有明显标志,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不得丢失损坏。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失灵、失效、破损的要及时报告处理。
第三十二条 要爱护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对无故损坏的要按价赔偿。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都有报告火灾隐患的义务。发现为破坏、挪用消防设施设备的行为都应及时制止并及时向消安办报告。
第四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能及时报告、有效处置而避免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在日常工作中有重要贡献或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将报请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由个人原因或履职不认真引发火灾并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要照价赔偿并按校规校纪处理,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未尽事项由学校“消安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